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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新字第0986933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9、12、17、20、22點條文及其附件;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 貳、道路挖掘申請及審查
  • 四、申請道路挖掘許可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檢附 下列文件及電子檔案以書面及電子傳遞(依新工處規定之格式藉由網 際網路上傳至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之方式提出申請: (一)一般文件: 1.申請書(如附表一)。 2.設計圖說:含施工範圍位置圖、管線埋設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千分之一)及橫斷面圖說;如有新設人(手)孔,除上述圖說 外,另需檢附施工週邊既設人(手)孔位置圖、人(手)孔施工 圖說資料及人(手)孔內相關管線佈纜及用途等屬性資料。 3.施工計畫書:除申請挖掘長度未達十公尺或工期在三日內者外, 須提送施工計畫書。 4.交通維持計畫: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辦法 」須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審者,檢附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 報核備函影本。 5.空氣污染防治費申報核備函或收據。 6.現況彩色照片:如涉及人行道挖掘者,須附能顯示挖掘範圍、原 鋪面材質及數量之照片送審。 (二)依挖掘性質所需證明文件: 1.計畫性挖掘申請: (1)第一期申請:計畫性挖掘整合會議紀錄、施工路段既設消防栓 、瓦斯管閥蓋數量之會勘紀錄、分期分段施工計畫書。 (2)續期申請:核發各期別之挖掘許可證、續期申請案之分期分段 施工計畫書及續期申請案之前期路面修復照片。 2.新建房屋臨時用電、工程用水管線挖掘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 照)影本、工程用水電管線挖掘切結書(水、電管線皆申請挖掘 者免附)。 3.新建房屋永久性管線挖掘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影本、管 線申挖證明申請書、管線申挖切結書(自來水、電信、電力、瓦 斯及污水管線全部申請挖掘者免附)。 4.緊急性挖掘申請:傳真報備單。 (三)變更、延期或註銷申請所需証明文件:原核准挖掘許可證、變更挖 掘(含延期、註銷)申請書。 (四)其他經新工處規定之文件及電子檔案。
  • 五、前條所稱施工計畫書(A4規格直式橫書書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工程概述:包括工程範圍、挖掘目的、環境概述、交通流量、預定 工期。 (三)施工方法:包括使用工法、工程內容、路面切割、機具材料。 (四)施工期間品管作業:包括每日工量、分期分段、單一窗口、品管組 織。 (五)挖掘完成修復作業:包括瀝青路面管溝修復、人行道挖掘修復、道 路整修路面銑鋪、交通標線、交通標誌及安全設施之復舊。 (六)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應變措施、緊急聯絡單位及電話。 (七)分期分段施工表:道路挖掘長度逾二百公尺者須併案送審。 (八)其他經新工處規定項目。
  • 六、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時,申請施工範圍應以單一行政區及可連續性挖掘 為限。但如有特殊情形,經新工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道路挖掘埋設纜線者,經新工處認定其申請範圍內如有己設置之 纜線管路,可串聯相鄰管路足供置纜者,申請人不得在該範圍內挖掘 埋設纜線。 道路挖掘之施工時間,得依申請地點之交通狀況、周邊環境及相關規 定核定,住宅區以日間施工為原則。申請人應依核准日期及施工時間 施工。
  • 七、計畫性道路挖掘申請案件,新工處認為有整合挖掘之必要時,得指定 或共同推派主辦挖掘管線機構協助整合作業,各配合管線機構應依整 合作業結果於預定施工日二個月前提出挖掘申請。 前項申請案申請人應依核准計畫期別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若屬分期 、分段施工之申請案,得視申請人之施工紀錄,配合工程需要,同時 核發多期許可證。
  • 八、新建房屋臨時用電及工程用水管線挖掘或永久性民生管線挖掘申請案 件,申請人應將所需管線挖掘一併提出申請,新工處審核後同時發證 。但申請人切結免挖或永久性管線挖掘切結免挖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案,得視為計畫性道路挖掘,辦理各相關管線道路挖掘整合 作業。
  • 九、緊急性道路挖掘案件,申請人應於新工處網路登載,並以電話及傳真 方式通知新工處養護工程隊轄區分隊(以下簡稱轄區分隊),以傳真 方式通知轄區公所及新工處挖掘管理科、本府警察局轄區分局派出所 (以下簡稱轄區派出所)後施工,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遇 假日得予順延),且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或完工後三十日內申辦 結案。 補辦申請許可證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除依第十點第二項辦 理外,應於退件日翌日起三日內重行申請。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但有特殊 原因經新工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經核准之道路挖掘許可證,交由申請人收執,並分送該轄區派出所、 轄區公所及新工處相關單位。 申請許可證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新工處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未補正予以退件;惟申請續期許可證者,逾補正期限十五日 仍未補正者(遇假日得予順延),得停止該案挖掘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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