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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新字第0986933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9、12、17、20、22點條文及其附件;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 伍、道路挖掘結案及保固維護
  • 二十五、申請人應於道路挖掘完工後三十日內(遇假日得予順延),檢附 下列文件及電子檔案,向新工處辦理結案。 (一)申請書。 (二)道路挖掘修復檢驗報告。 (三)竣工平面圖(標示埋設管線長度)。 (四)竣工斷面圖(標示埋設管線深度、數量及管徑、施工中發現之 其他管線位置)。 (五)路面銑鋪完成、人行道及標線復舊照片。 (六)依新工處規定之地下管線資料交換格式提供管理所需相關數值 資料。 (七)其他經新工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及電子檔案。 本府所屬各單位以單一工程所核發單一許可證申請者,得檢附前 項第一款申請書及驗收證明書(含竣工圖說)辦理結案。
  • 二十六、申請人應自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開始日期起至新工處同意結 案前,在其施工影響範圍內負維謢管理責任;並應自新工處同意 結案後依核定之保固期限,負該挖掘路段之保固責任。 申請結案不符合規定者,新工處得詳細列舉不合之處,一次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視同未 結案,並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
  • 二十七、道路交通管制設施修復,申請人應洽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後自 行修復或交由該處代辦,並負責該部分工程保固責任。
  • 二十八、保固期間內,申請人應隨時巡查修復路段,發現其道路交通設施 或修復路面與原路面有高低差、破損、龜裂等情事,申請人應自 行修復。 申請人未盡保固責任,新工處得通知限期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 或改善不符規定者,新工處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罰; 協辦機關發現前項缺失,即通報新工處依規定辦理。
  • 二十九、保固期間內,新工處得派員現場抽驗,抽驗結果不符規定者,依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罰,並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
  • 三十、保固期限屆滿,申請人得逕行或經新工處通知後檢附相關資料,申 請退還道路挖掘保證金,經新工處查核合格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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