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攔蓄淡水河系新店溪支流北勢溪水源,以有效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 水、水力用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本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運用。
-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發電進水口
-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 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持續性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 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豐枯情形。 (五)需水量: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聯合運用以滿足供水範圍之家用及公 共給水原水水量及下游河道生態基流量之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持續性降雨:非颱風、豪雨期間,致水庫水位持續上升之降雨。 (九)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洩洪: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經由溢 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十一)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前, 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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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翡操字第1021443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3年2月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