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攔蓄北勢溪水源,以有效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目標 使用,並確保本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運用。
-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電廠。
-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 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持續性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 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壩頂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 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壩頂溢 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外圍環流或西南 氣流導致之豪雨,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需水量: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合併運用以滿足下游地區之家用及公 共給水原水需水量、灌溉用水及增放下游河道水量。 (十一)洪水來臨前階段: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進水流量達五百秒 立方公尺前之階段。 (十二)洪峰發生前階段: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五 百秒立方公尺且繼續增大至進入洪峰流量發生,在進入洪峰發生 後階段前;或在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已發 生之最大水庫進水流量時。 (十三)洪峰發生後階段:在洪峰發生前階段,當連續兩小時發生水庫進 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的情況時,則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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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翡操字第10012540000號公告修正第3、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