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蓄水利用運轉
-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翡 管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 六、本水庫蓄水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聯合運用,訂定水庫運用規線。本水 庫運用規線共設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水位界限,如附圖 及附表。
-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中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得視天候狀況增加放 水量以調控水庫蓄水量。 (二)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以計畫需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得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 準及方式,翡管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 方式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五)枯旱時期需配合區域調度時,依經濟部之協商結論辦理。
-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 為原則。但遇電廠維修停機期間,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 九、翡管局為維修需要、改善水庫水質或減少水庫淤積,得開啟沖刷道、 河道放水口、排洪隧道、溢洪道或經電廠發電放水。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翡操字第1021443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3年2月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