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蓄水利用運轉
- 五、各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需水量,送翡 管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 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利用運轉,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合併運用,訂定 水庫運用規線,並設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運轉之水位限 制,如附圖一、附表一。
- 七、本水庫有效蓄水之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電廠得滿載發電。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中限之間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電廠得配合 電力系統於尖峰時滿載發電。 (三)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滿足計畫需水量。 (四)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原水及增放下 游河道之流量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翡管局得邀 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五)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 方式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六)枯旱時期若需區域調度,本水庫水源運用方式依經濟部之協商結論 辦理。
-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 為原則。但遇電廠維修停機期間,本水庫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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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翡操字第096304698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6年12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