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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翡操字第1021443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3年2月2日起實施
  • 參 防洪運轉
  • 十、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應按洪水發展過程依下列原則操作: (一)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五百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最大放 水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洪峰流量時,以不超過水 庫進水流量之原則放水。 (三)連續兩小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時,洩洪流量不得 超過洪峰流量。
  • 十一、本水庫於持續性降雨期間,水位高於上限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放水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 十二、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防洪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 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及經 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密切協調聯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 料,並在不影響本水庫既定功能及水庫安全原則下,與石門水庫聯 合防洪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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