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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翡操字第10012540000號公告修正第3、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肆、緊急運轉
  •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 為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下 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以壩頂溢洪道、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 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
  •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翡管局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 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翡管局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經濟部 及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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