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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翡操字第1021443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3年2月2日起實施
  • 伍 緊急運轉
  •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 為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水 庫水位以溢洪道、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 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無法事 先通知或通報時,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府及經濟部 水利署轉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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