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療育與服務
- 十四、各業務主管機關應普及早期療育資源之提供,以方便兒童及家長就近使用;並應督導 所屬機關(構)、學校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長應提供充分之專業及支援性服務, 以利其早期療育效果在家庭生活中延續。
- 十五、社會局應建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服務方案,對於弱勢家庭或未能獲得適當早期療育服 務之兒童,應轉介適當之早期療育資源或提供適切之協助。
- 十六、公立及公設民營托兒所、幼稚園應優先就近安置發展遲緩兒童,並提供適當之融合教 育。 教育局及社會局應訂定獎勵及協助措施,鼓勵及協助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比照前項提 供適當之融合教育。
- 十七、發展遲緩兒童所需早期療育補助費用,其補助標準、審核基準及書表格式,由社會局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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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社障字第0973257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