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附則
- 十八、各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所屬早期療育相關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計畫,定期辦 理相關訓練、督導,以提升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
- 十九、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將早期療育業務,列入各所屬業務機關(構)之督考或評鑑項目, 並定期提出成果評估。
- 二十、本要點所需之各項經費,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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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社障字第0973257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