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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人口販運防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9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80029315號令發布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43 條
    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
  • 第 4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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