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應繳費款作業之效能,並達成庫款支付全面電子化之目標,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 二、各機關應繳費款應採採電連存帳方式分別匯入下列指定銀行並依其適 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 1): (一)代庫銀行: 1.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各 機關明細帳戶之款項,如健、勞、公保費、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 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及公用事業費款等。 2.比照「委託劃帳」繳納各項費款轉帳代繳:適用於代庫銀行有代 收,但無須建置代繳專戶之款項,如勞工退休準備金、退休喪亡 互助金、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繳回市庫存款戶及繳納稅款等 。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以下簡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各機關須自行持繳款卡臨 櫃轉帳繳納。 2.匯入主管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本府教育局所屬高中職 以上學校軍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軍護人員退撫基金) ,由教育局彙總後持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 3.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本府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上 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免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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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06898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