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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支字第107600093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07年5月15日起生效
  • 壹、總則
  • 一、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應繳費款作 業之效能,並達成庫款支付全面電子化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應繳費款,係指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 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軍人保險費 、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前項所稱各項費款,係指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各項費款項目如下: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二)退休喪亡互助金。 (三)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四)繳回市庫存款戶。 (五)繳納稅款。 (六)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勞、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 等費款)。
  • 三、各機關應繳費款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分別匯入下列指定 銀行並依其適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一) (一)代庫銀行: 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帳戶之 款項,如健、勞、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退撫基金,各機關須自行持繳款 卡臨櫃轉帳繳納。 2.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所 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免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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