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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財支字第1123021205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增訂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貳、委託代庫銀行以「代扣繳專戶」辦理轉帳繳納作業
  • 四、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 款等費款轉帳繳納一般規定事項: (一)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 各項費款應採電連存帳方式匯入市庫存款戶下增設之代扣繳專 戶內,以各機關明細科目列帳保管,由代庫銀行於規定期限辦 理轉帳扣繳。 (二)各機關明細科目由代庫銀行配合匯款系統以專案代號加上機關 別代號及費用別代號分別設立匯款帳號十二碼,其帳號編碼原 則、費用別代號、付款憑單編製方式(如附表一)。 (三)代扣繳專戶未辦轉帳代繳前仍屬市庫存款,由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統籌調度運用。代庫銀行應分帳併入市 庫存款結存數,按期提報財政局;另於市庫存款戶作業系統下 ,建立代扣繳專戶子系統,定期產出相關報表,並於其網路銀 行提供各機關代扣繳專戶交易明細查詢。 (四)各機關應與代庫銀行約定自上述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轉 帳代繳健保費、勞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 (以各機關市庫存款收入退還之印鑑章作為約定書之存款戶印 鑑),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公用事業及各項費款機 構提供電子檔供代庫銀行整批扣繳,並於扣帳當月製發收據供 機關辦理核銷。 (五)補繳現金差額(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 各機關需補繳現金時,得填寫「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如附 表二),將現金繳入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六)錯帳調整(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誤填,可依下列方式擇一 處理): 1.至代庫銀行公庫處調整:填寫「代扣繳費用轉正憑證」(如 附表三),辦理轉正。 2.至代庫銀行各分行調整:須同時填寫「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 」(如附表四)及「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辦理轉正。 (七)申辦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利對帳: 各機關於台北富邦銀行申請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便查詢代扣 繳專戶每日(或於六個月內設定期間)之交易明細。
  • 五、各機關健保費及勞保費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 (一)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 帳付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於代扣繳專戶明細科目內,於辦理次月薪津 代扣作業時再調整之。 3.倘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必須當月調整時,填寫「代扣繳 費用支出憑證」,將溢扣金額轉出存入機關保管款退還當事 人或辦理支出收回。 (二)各機關得利用健保署及勞保局網站申辦網際網路加退保憑證, 以利辦理下列事項: 1.直接於健保署、勞保局網站將異動資料自行登錄後立即傳送 ,縮短異動資料郵寄及進檔時間。 2.隨時查詢員工、眷屬異動後之投保資料及保費金額並核對、 下載明細資料後,計算機關負擔額及現金差額。 (三)各機關每月月底及年度結束期間繳費作業流程: 1.每年一至十月份轉帳扣繳:(請參閱附圖二) (1)健保署、勞保局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月二十五日前發送保 險費繳款單予各機關,並將各機關應繳數額之檔案整批傳 送代庫銀行。 (2)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十日 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機關負擔之費款以電 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須以現金 補繳部分亦應於前述期限內繳入。 (3)健保署、勞保局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二十日前發送扣 帳成功之收據,供支用機關帳務核銷。 (4)繳款機關如未能於繳費當月月底前,收到扣款成功之收據 ,得以代庫銀行網路銀行提供之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交易 明細表(含帳號、帳戶名稱、扣帳日期、金額、投保單位 代號或保險證號碼等),由經辦人員簽名蓋章,作為核銷 之憑證。 2.每年十一至十二月份臨櫃繳納:(請參閱附圖三) (1)健保署、勞保局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同時發送十一至十二 月份(預繳)保險費繳款單(十月份以後新增或裁撤之機 關請自行通知健保署以利預開繳款單作業)。 (2)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填製付款憑 單送財政局,將二個月應繳費款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 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 (3)為因應年度結束帳務處理,各機關將應繳費款存入代扣繳 專戶該機關明細科目後,自行持繳款單(二聯)及「代扣 繳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由代庫銀行確認代扣繳專 戶之機關明細科目內已存入足額款項後,將該款項自代扣 繳專戶內撥入「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專戶」或「勞保局 勞保費專戶」,同時於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其中一聯交 由機關辦理核銷,另一聯由代收銀行銷號後留存。 (四)經代庫銀行辦理轉帳扣繳仍不成功之處理方式如下: 1.各機關一至十月份健保費、勞保費,倘轉帳扣繳仍不成功, 為避免產生滯納金負擔,得於加計滯納金之日期前,補足差 額,再自行持繳款單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 臨櫃繳納。 2.各機關倘未依繳費期限將費款存入代扣繳費款專戶,致健保 署、勞保局依規定加計滯納金時,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 六、各機關勞退基金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 提繳勞退基金除下列差異外,其餘均比照勞保費辦理: (一)每年一至九月份轉帳扣繳: 勞退基金轉帳扣繳勞退基金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應與勞保費轉 帳代繳約定書分開填寫。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應繳保 費月份之次二月底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費款以 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 (二)每年十至十二月份臨櫃繳納: 勞退基金臨櫃繳納勞退基金繳費期限為次二月底。勞保局為配 合各機關年度收支結束之帳務處理,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之 勞退基金繳款通知單併同十月份繳款通知單發送,各機關收到 通知單後須將該三個月之應繳費款存入代扣繳專戶,再持勞退 基金繳款單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臨櫃繳納。
  • 七、各機關公保費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請參閱附圖四) (一)各機關採電連存帳方式將員工自付部分及機關負擔部分之公保 費,匯入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二)各機關於規定繳費期限前自行持繳款單(入帳通知聯)及「代 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由代庫銀行確認後 將該款項自代扣繳專戶撥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同時於 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由機關取回核銷。
  • 八、各機關公用事業費款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請參閱附圖五) (一)現階段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公用事業費款係 指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費用。 (二)撥補作業: 1.年初及各月應辦事項: 預先寬估會計年度中各項公用事業費款最高月份之金額,比 照零用金方式以暫付款撥入代扣繳專戶備供扣款,俟代庫銀 行轉帳代繳後檢齊當月各項繳費收據,一併填製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採電連存帳方式辦理實支撥補,循環運用,每月撥補 之次數,得視帳戶餘額及單據彙整情形彈性處理。 2.年底(十二月)應辦事項: 辦理暫付款轉正作業,並於年度終了市庫收支截止日前辦理 剩餘款支出收回。 (三)各機關應繳之公用事業費款,如有特殊事由無法與公用事業約 定採委託轉帳代繳方式者,得自行臨櫃繳納,俾便扣繳及取得 收據。 (四)電費倘因扣帳不成功或其他原因需匯入台灣電力公司各營業處 於臺灣中小企銀之帳戶時,應於付款憑單清單「備考欄」加註 電號或管線工程名稱,俾利財政局將資料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 通知單內,並便於台灣電力公司核帳及機關取得收據。 (五)為利於各機關核帳,代庫銀行於網路銀行提供代扣繳專戶交易 明細,並於備註欄加註費用別及水號、電號或電話號碼;倘發 生扣帳不成功時,代庫銀行並於網路銀行提供通知服務。
  • 九、各機關繳納各項費款轉帳繳納個別規定事項(請參閱附圖六及附圖七 ): (一)各機關於規定繳費期限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費款 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約定轉帳代繳或自行持繳款 單據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送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自行 持繳款單臨櫃繳納者,由代庫銀行確認後將該款項自代扣繳專 戶轉出,撥入各項費款帳戶,同時於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由 機關取回核銷。 (二)差額調整: 1.溢繳差額:持「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併同支出收回書、 繳款書或代理台北市庫送款回單(轉入機關學校指定公庫存 款帳戶)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辦理。 2.補繳差額:補匯或持「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併同現金、市 庫支票或公庫支票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辦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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