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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06898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貳、委託代庫銀行以「代扣繳專戶」辦理轉帳繳納作業
  • 三、各機關健、勞、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轉帳繳納一 般規定事項: (一)各機關健、勞、公保費、勞退基金及公用事業費款應採電連存帳方 式存入市庫存款戶下增設之代扣繳費款專戶內,以各機關明細科目 列帳保管,由代庫銀行於規定期限辦理轉帳扣繳。 (二)各機關明細科目由代庫銀行配合匯款系統以專案代號加上機關別代 號及費用別代號分別設立匯款帳號 12 碼,其帳號編碼原則、費用 別代號、付款憑單編製方式如附表一。 (三)代扣繳費款專戶未辦轉帳代繳前仍屬市庫存款,由財政局統籌調度 運用。代庫銀行應分帳併入市庫存款結存數,按期提報財政局;另 於市庫存款戶作業系統下,建立代扣繳費款專戶子系統,定期產出 相關報表,並於其網路銀行提供各機關代扣繳費款專戶交易明細查 詢。 (四)各機關應與代庫銀行約定自上述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轉帳代 繳健、勞保費、勞退基金及公用事業費款(以各機關市庫存款收入 退還之印鑑章作為約定書之存款戶印鑑),由健、勞保局及公用事 業機構提供電子檔供代庫銀行整批扣繳,並於扣帳當月製發收據供 機關辦理核銷。 (五)補繳現金差額(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 各機關之代扣繳費款或公用事業費款需補繳現金時,得填寫「代扣 繳費用存入憑證」(如附表二),將現金繳入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 科目內。 (六)錯帳調整(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誤填,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1.至代庫銀行公庫部調整:填寫「代扣繳費用轉正憑證」(如附表 三),辦理轉正。 2.至代庫銀行各分行調整:須同時填寫「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 如附表四)及「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辦理轉正。 (七)申辦網路銀行用戶帳號以利對帳: 各機關於設立保管金專戶之台北富邦銀行分行申請網路銀行用戶帳 號,以便查詢代繳專戶每日(或於六個月內設定期間)之交易明細 。
  • 四、各機關健、勞、公保費、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轉帳繳納個 別規定事項: (一)健保費及勞保費 1.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 付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於代扣繳專戶明細科目內,於辦理次月薪津代 扣作業時再調整之。 (3)倘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必須當月調整時,填寫「代扣繳費 用支出憑證」將溢扣金額轉出存入機關保管金專戶退還當事人 或辦理支出收回。 2.各機關得利用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及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網站申辦網際網路 加退保憑證,以利辦理下列事項: (1)直接於健保局、勞保局網站將異動資料自行登錄後立即傳送, 縮短異動資料郵寄及進檔時間。 (2)隨時查詢員工、眷屬異動後之投保資料及保費金額並核對、下 載明細資料後,計算機關負擔額及現金差額。 3.各機關每月月底及年度結束期間繳費作業流程: (1)1 至 10 月份保險費轉帳扣繳(請參閱附圖 2): 甲、健、勞保局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月 25 日前寄發保險費繳款 單予各機關,並將各機關應繳數額之檔案整批傳送代庫銀行 。 乙、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 10 日 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機關負擔之費款以電連 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須以現金補繳 部分亦應於前述期限內繳入。 丙、健、勞保局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 20 日前寄發扣帳成功 之收據,供支用機關帳務核銷。 丁、繳款機關如未能於繳費當月月底前,收到扣款成功之收據, 得以代庫銀行網路銀行提供之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交易明細 表(含帳號、帳戶名稱、扣帳日期、金額、投保單位代號或 保險證號碼或用戶號碼等),由經辦人員簽名蓋章,作為核 銷之憑證。 (2)每年 11 月份及 12 月份保險費臨櫃繳納:(請參閱附圖 3) 甲、健、勞保局於 12 月 25 日前同時寄發 11 月份及 12 月份 (預繳)保險費繳款單(10 月份以後新增或裁撤之機關請 自行通知健保局以利預開繳款單作業)。 乙、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於次年 1 月 10 日前填製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將 2 個月應繳費款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 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 丙、為因應年度結束帳務處理,各機關將應繳費款存入代扣繳專 戶該機關明細科目後,自行持繳款單(2 聯)及「代扣繳費 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由代庫銀行確認代扣繳專戶之機 關明細科目內已存入足額款項後,將該款項自代扣繳專戶內 撥入「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費專戶」或「勞保局勞保費專戶 」,同時於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其中 1 聯交由機關辦理 核銷,另 1 聯由代收銀行銷號後留存。 4.經代庫銀行辦理第 2 次轉帳扣繳仍不成功之處理方式如下: (1)各機關 1 至 10 月份健、勞保費,倘第 2 次轉帳扣繳仍不 成功,為避免產生滯納金負擔,得於加計滯納金之日期前,補 足差額,再自行持繳款單(健保費部分,尚須至健保局台北分 局另行補發繳款單)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臨 櫃辦理轉帳代繳。 (2)各機關倘未依繳費期限將費款存入代扣繳費款專戶,致健、勞 保局依規定加計滯納金時,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二)勞退基金 因應 94 年 7 月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各機關提繳勞退基金除 下列差異外,其餘均比照勞保費辦理: 1.1 至 9 月份勞退基金轉帳扣繳勞退基金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應 與勞保費轉帳代繳約定書分開填寫。各機關接獲繳款單後,最遲 於應繳保費月份之次二月底前,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將應繳 費款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扣繳專戶各機關明細科目內。 2.每年 10 月、11 月及 12 月份勞退基金臨櫃繳納勞退基金繳費 期限為次二月底。勞保局為配合各機關年度收支結束之帳務處理 ,每年 11 月及 12 月份之勞退基金繳款通知單併同 10 月份繳 款通知單寄發,各機關收到通知單後須將該 3 個月之應繳費款 存入代扣繳專戶,再持勞退基金繳款單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 」臨櫃繳納。 (三)公保費(請參閱附圖 4) 1.各機關採電連存帳方式將員工自付部分及機關負擔部分之公保費 ,存入市庫存款戶下代扣繳專戶機關明細科目內。 2.各機關於規定繳費期限前自行持繳款單(入帳通知聯及三合一清 單 1 式 2 份)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至代庫銀行或其分 行,由代庫銀行確認後將該款項自代扣繳專戶撥入「台灣銀行公 教保險部」,同時於繳款單上加蓋收款章,由機關取回 1 份三 合一清單辦理核銷,另 1 份三合一清單及入帳通知聯由代庫銀 行彙送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四)公用事業費款(請參閱附圖 5) 1.現階段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公用事業費款係指 水費(包括省水、市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費用。 2.撥補作業: (1)年初及各月應辦事項: 預先寬估會計年度中各項公用事業費用最高月份之金額,比照 零用金方式以暫付款撥入代扣繳專戶備供扣款,俟代庫銀行轉 帳代繳後檢齊當月各項繳費收據,一併填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 採電連存帳方式辦理實支撥補,循環運用,每月撥補之次數, 得視帳戶餘額及單據彙整情形彈性處理。 (2)年底(12 月)應辦事項: 辦理暫付款轉正作業,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剩餘款支出收回。 3.各機關應繳之公用事業費款,如有高壓電、分攤費款等特殊事由 ,得將其款項存入保管金帳戶約定扣帳或自行臨櫃繳納,俾便扣 繳及取得收據。 4.電費倘因扣帳不成功或其他原因需匯入台灣電力公司各營業處於 台灣中小企銀之帳戶時,應於付款憑單清單「備考欄」加註電號 或管線工程名稱,俾利財政局將資料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 內,並便於台灣電力公司核帳及機關取得收據。 5.為利於各機關核帳,代庫銀行於網路銀行提供代扣繳專戶交易明 細,並於備註欄加註費用別及水號、電號或電話號碼;倘發生扣 帳不成功時,代庫銀行並於網路銀行提供通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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