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委託代庫銀行比照「委託劃帳」辦理轉帳代繳作業
- 五、各機關繳納各項費款應比照「委託劃帳」作業,彙整簽開一筆電連存 帳支付款項存入代庫銀行繳納各項費款專戶,專戶帳號長度為 12 碼 ,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附表五。 (一)繳納各項費款項目如下: 1.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2.退休喪亡互助金 3.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4.繳回市庫存款戶 5.繳納稅款 6.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勞、公保費、勞退基金 、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 (二)繳費單據處理作業: 1.各項費款繳費單據按不同類別整妥後,依序填列於各類單據明細 表 2 份(如附表六),最遲應於匯款當日送至代庫銀行。 2.代庫銀行收到匯款辦理入帳完竣並於收據聯蓋妥收款章後,各機 關另日再派員前往取回收據聯。 3.各機關繳納各項費款之付款憑單如於年度收支截止日當天傳送至 財政局者,請以「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為代收銀行,帳號為「 210999000000」,並於當日 15 時 30 分前將相關單據及「代繳 各類單據明細表」送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俾能即時入帳。 (三)差額調整: 1.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補送支出收回書或繳款書。 (2)補送公庫存款送款單(轉入機關學校指定公庫存款帳戶)。 2.補繳差額:補匯或以現金、市庫支票或公庫支票補足。 (四)注意事項: 1.有繳款期限之費款,應於期限內完成付款憑單填送及匯款程序, 其單據亦應於匯款日前送達代庫銀行,以免造成退費及逾期罰款 之情形。 2.須與現金或支票併繳者,支票以市庫支票或公庫支票為限。 3.未於台北富邦銀行辦理委託劃帳者,得以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為 代繳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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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06898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