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委託代收銀行辦理轉帳繳納作業
- 十、各機關退撫基金,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戶轉帳繳納。 (一)退撫基金轉帳繳費事宜由財政局代表本府各機關與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簽 訂契約書,各機關無需個別另行訂約及留存印鑑。 (二)臺銀提供各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及繳款卡: 1.臺銀依財政局提供之各機關代號分別設立退撫基金繳費專戶,供各機關匯入應 繳費款,並印製載有各機關名稱及匯款帳號等資料之「OOO機關學校繳交退 休撫卹基金繳款卡」(如附表六)交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作為臨櫃轉帳繳納之 憑證。 2.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附表五)。 (三)匯款期限: 各機關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臺灣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以 下簡稱臺銀世貿分行)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公務人員自繳部分依現行作業時間匯 入,機關負擔部分,於當月繳費期限前至少二個工作日匯入繳費專戶。 (四)各機關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及「OOO機關學校繳交退休撫卹 基金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下列方式擇一): 1.至臺銀各分行辦理:各機關將退撫基金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支付查詢系 統查詢交易明細,於繳費期限前至臺銀各分行加蓋轉帳日期章,並當場取回收 執聯核銷。 2.於特定日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為方便各機關繳費,臺銀應配合於特定日派員 至財政局支付科服務櫃台駐點,辦理轉帳繳費取據事宜。 (五)交易明細查詢: 各機關繳費專戶如有存入或轉出,各機關可於次日登入財政局集中支付作業查詢 系統查對交易明細及餘額。 (六)差額調整: 1.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須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得以現金併繳, 須取得憑證者,得填製「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一式二聯)。 2.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付款憑單中將 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調整之。 (3)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支出憑證」(如附 表七)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 一編號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分行申請開立受 款人為「限存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出收回。 (七)錯帳調整: 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出機關填具「臺北市政 府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如附表八)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 ,經財政局驗印後,自行送交臺銀世貿分行辦理。 (八)注意事項: 各機關如急需於匯款當日持單臨櫃轉帳,得先以電話洽臺銀世貿分行查詢繳費專 戶交易情形,避免因帳戶餘額不足產生作業困擾及不便。
- 十一、各機關軍人保險費,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戶轉帳繳納。 (一)本府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費款,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存入臺銀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人壽)於代收銀行開立之收款專戶轉帳繳納。 (二)軍人保險費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十二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 附表九)。 (三)繳費作業: 1.高中職以上學校於付款憑單電連存帳清單「備考」欄加註繳費月份及自付或 公付等內容,以便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內供教育局核帳。 2.軍人保險費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 簽核及放行作業-支付查詢」/「查詢電連存帳事項」列印匯款明細(代替 劃撥收據),併同扣繳軍人保險費名冊(含異動名冊)送教育局軍訓室核對 並彙整後轉交臺銀人壽辦理後續核銷及製發繳費收據事宜。 3.為方便臺銀人壽核帳,財政局得依其申請,傳送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提供 每筆匯款之學校名稱、憑單編號、金額及附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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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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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支字第107600093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07年5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