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 )及其所屬機關(構)企業化經營,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北水處及所屬機關(構)之職員,但不包括北水處處長 。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249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3、16、17、22~24、35條條文;並自113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