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處) 及其所屬機關(構)企業化經營,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及妥善處理人事管 理,於公營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律未制定前,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水處及所屬機關(構)之職員,但不包括水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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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4002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960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6條;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