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 )及其所屬機關(構)企業化經營,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北水處及所屬機關(構)之職員,但不包括北水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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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4002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3768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