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產業發展 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統稱執行機關)辦理河川或水庫上游攔砂設施或攔河設施之疏濬 (不含淤泥)及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不含淤泥)清理時,有統一標 準作業規定依循,特訂定本規範。
- 二、執行機關辦理水庫淤泥浚渫或疏通河道無土石外運者,不適用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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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7
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水字第09861683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