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疏濬時機及方式
- 三、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三月間,依河床沖淤變化檢討調整二 年期河川整體疏濬評估計畫內容。
- 四、執行機關對於轄管河川、水庫遭颱風、豪雨、土石流、地震、山崩或 因自然水文地理條件致河道變遷或土石淤積時,應依下列原則本於專 業認定以緊急疏濬或一般疏濬方式辦理: (一)緊急疏濬:河川之變遷或土石淤積足以妨礙河川排洪影響河防安全 或水利建造物無法發揮原有功能時,為恢復其通洪能力或水利構造 物、取水設施之功能時,辦理緊急疏濬。 (二)一般疏濬:河川之變遷或土石淤積未達前款情事時,為配合政策( 砂石供應、或航道、或景觀等需求)、預防性之疏濬或水庫上游攔 砂設施之疏濬。
- 五、對於經檢討屬為維持河川正常機能之災害復原重建疏濬工程者,由執 行機關確認,得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經報工務局及環保局備 查後逕行辦理之。
- 六、執行機關對於其他機關、團體、人民反映或建議辦理疏濬案件,得邀 請有關人員、專家學者勘查後檢討辦理。
- 七、執行機關辦理第四點第一款之緊急疏濬者,得採用下列第一款或第二 款方式辦理;辦理第四點第二款之一般疏濬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疏濬工程或許可採取土石: (一)依經濟部水利署訂頒中央管河川疏濬採售分離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採售分離作業要點)辦理疏濬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以下簡稱採售分 離)。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發包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者(以下簡稱採 售合一)。但應符合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 (三)擬採用不同於前二款疏濬及採取土石方法者,敘明理由簽報本府核 定後辦理
- 八、執行機關辦理疏濬工程,以採售分離方式辦理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以採售合一方式辦理: (一)屬於開工後工期二個月內完成之緊急疏濬。 (二)規劃疏濬量十萬立方公尺以下(實方)。 (三)河川治理工程併辦疏濬工程或併辦(剩餘)土石標售。 (四)石材無供營建骨材利用價值(部分河段材質較差之土石)。 (五)運距遠。 (六)廠商無購買意願。 (七)地形不佳。 (八)其他特殊原因。 執行機關除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逕依採售合一 方式辦理外,其餘各款難以採售分離方式辦理者,應述明理由經簽報 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 九、執行機關辦理疏濬工程應就實際需求、治理目標,並確實考量河防及 其他建造物安全與功能,除緊急疏濬外,應依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之疏濬計畫書辦理。 屬翡管局設置之上游攔砂及其相關設施之疏濬清理或水庫蓄水範圍淤 積物之清理者,其疏濬計畫書或淤積清理計畫書授權該局局長核定。
- 十、執行機關辦理疏濬工程時,其土石外運之管制方式應以第十一點重量 法管制為原則。但有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 規定情形,得採用第十二點體積法管制。惟屬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情 形者,因災害或其他情形增加之疏濬量超過實方三萬立方公尺者,應 另案檢討辦理。如現場腹地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重量法管制時, 執行機關得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可後改採體積法管制。
- 十一、重量法以地磅秤重管制作業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地磅及影像監控系統設 置完成及設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後,始得同意土石外運或通 知廠商繳費取貨。 (二)裝載砂石之車輛進入管制站,管制站人員應於檢查提貨單(或感 應卡)等符合規定後,進行空車磅秤,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 空車重量,始得同意進入裝載。 (三)裝載砂石後之車輛,應回管制站處磅秤。如磅秤後重量超過規定 ,管制站人員應令立即卸料至符合規定,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 、載料重量後,車輛始得離開工區。
- 十二、體積法以載運車輛體積管制作業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及影像監控系統設置完成 及設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後,始得同意土石外運或通知廠商 繳費取貨。 (二)裝載砂石之車輛進入管制站,管制站人員應於檢查提貨單(或感 應卡)等及車斗尺寸後,記錄廠商名稱、車號,始得同意進入裝 載。 (三)裝載砂石後之車輛,應回管制站檢查裝載量,如裝載量超過規定 ,管制站人員應令立即卸料至符合規定,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 後,車輛始得離開工區。
- 十三、疏濬工程無法同時辦理土石販售時,得於疏濬採取後於河川區域外 適當地點先行暫置,其疏濬採取及土石外運管制作業準用本須知「 肆、採售合一」之規定辦理。
- 十四、執行機關應以自辦疏濬工程為原則。如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者,代辦 機關之發包及施工管理事項準用本須知「參、採售分離」或「肆、 採售合一」辦理。
- 十五、位於河川內之橋梁或其他水工構造物之管理權責機關(構)基於其 建造物安全需要,而需辦理疏濬者,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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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水字第10960513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