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採售合一
- 二十二、執行機關以採售合一辦理疏濬工程時,依第九點規定之疏濬計畫 辦理。但屬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者,依河川治理工程之計畫核定 程序辦理。依第十四點規定委託代辦者,應詳述需委託理由簽報 本府同意後辦理。
- 二十三、採售合一發包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機關應依核定之疏濬計畫書內容編製年度預算書,並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二)監控管理作業措施應包括疏濬界樁之設立、疏濬採取之定期檢 測(委外辦理者為檢測標)、管理人力(委外辦理者為保全標 )、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及其他管理 維護措施等,由執行機關視人力情形自行辦理或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委外辦理。 (三)承攬採售之廠商,不得同時承攬該工程之檢測標或保全標。其 屬不同廠商但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者,亦同。 (四)屬行政院函頒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規定之情 形者,應另依該規定辦理。 公告招標時應明訂依土石外運之管制方式採重量或採土石鬆方體 積計算數量及計價,並敘明於土石外運數量達契約數量(含已辦 理變更數量者)時即應停止採取土石及外運。
- 二十四、採售合一施工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並提送交 通管制、環境污染防制計畫及施工計畫,經執行機關現地會勘 會測、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進行河道疏濬作業。 (二)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 別證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 均不得進入工區。 (三)土石外運管制作業依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 二十五、採售合一之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準用第二十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 定辦理。
- 二十六、有第二十一點情事發生時,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如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者,應依相關規定程序完成設 計圖說變更後,其變更部分始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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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水字第10960513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