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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水字第09861683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點
  • 陸、其他應辦事項
  • 三十二、需辦理疏濬河段如跨及河川治理界點上下游、橋梁、隧道或其他 水工構造物者,由執行機關與相關權責機關協調辦理。
  • 三十三、執行機關辦理疏濬河段,如涉及其他機關轄管區域時,應先行會 商相關主管權責機關同意後辦理之。
  • 三十四、疏濬作業河段須挖除之公共設施有涉及工程品質尚在司法偵審案 件或其他疑慮者,其有立即開挖之必要時,應先行拍照或錄影存 證,並知會法院、檢調單位開工時間;其無立即開挖之必要者, 應函請法院、檢調單位、工程單位及權責機關會勘,經法院、檢 調單位確認無保全證據或已完成證據保全之程序後,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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