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臺北市市場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
- 第 3 條市場應按下列各款零售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鋪)位營業: 一 蔬菜類:各種蔬菜。 二 青果類:各種青果。 三 獸肉類:豬、牛、羊等獸肉、內臟及其加工品。 四 漁產類:各種魚蝦、貝介類及其加工品。 五 家禽類:雞、鴨、鵝等家禽類及其加工品。 六 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七 花卉類:各種花卉。 八 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及食品之加工品。 九 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十 飲食類:各種餐飲。 十一 其他經本府產業發展局核准者。 前項市場攤(鋪)位區位配置方式及各業種數量,得由市場自治組織或管 理委員會參與規劃。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4007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45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