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14 條公有營業場所及公有商場攤(鋪)位之設置管理,準用本辦法公有市場有 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營業場所,係指經本府核准,非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上,以零售 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 營業場所。 第一項公有商場,係指下列各營業場所: 一 光華數位新天地。 二 行天宮商場。 三 建成圓環商場。 四 西門商場。 五 西園商場。 六 龍山商場。 七 中山商場。 八 河濱一商場。 九 河濱二商場。 十 其他非屬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零售市場,且經本府核准以零售及劃分攤 (鋪)位方式,供集中陳列展售雜貨、百貨及飲食等之公有營業場所 。
- 第 15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市場處定之。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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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4007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45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