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環境教育政策
-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 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 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 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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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環境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73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6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2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