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輔導與管理
- 第 15 條市政府為推動產業創新與加值,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技術及融資輔導。 二、協助產品設計、品牌發展與行銷。 三、提供人才培育與訓練。 四、強化新興產業與創業投資事業交流合作。 五、建立產業、學校及研究機構媒合與交流機制。 六、其他與促進產業創新加值有關事項。
- 第 20 條受獎勵或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各款情事、違反法令 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加計利息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發給之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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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1007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8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10~12、20、23條條文;並增訂第10-1、10-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