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輔導與管理
- 第 15 條市政府為推動產業創新與加值,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技術及融資輔導。 二、協助產品設計、品牌發展與行銷。 三、提供人才培育與訓練。 四、強化新興產業與創業投資事業交流合作。 五、建立產業、學校及研究機構媒合與交流機制。 六、其他與促進產業創新加值有關事項。
- 第 16 條市政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規劃設置科技及相關產業園區,並優先開發。 前項園區產業,市政府得設專責單位及訂定相關法規予以輔導管理。
- 第 17 條市政府應適時檢討產業用地之使用效能,並調整其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管 制規範,以促進產業用地之活化與再生。
- 第 18 條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投資人所需事業用地非屬市有者,其用地之取 得,市政府得於法令範圍內協助之。
- 第 19 條市政府應適時辦理產經現況與趨勢調查,並發布之。 前項調查所需資料,事業負責人或相關從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第 20 條受獎勵或補助之投資人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各款情事、違反 法令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助處分之全部 或一部,並加計利息追回已發給之獎勵或補助。
- 第 21 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事業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1007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209500號令修正公布第3~7、20、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