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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1007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8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10~12、20、23條條文;並增訂第10-1、10-2條條文
  •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2 條
    市政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及補助申請案,應設審議委員會為之,其 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 第 23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由市政府定之。
  • 第 24 條
    市政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 二、受理申請獎勵及補助案。 三、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 第 2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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