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目標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配合中央各部會執行「 4年5000億振興經濟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補助預算,採用符合節能減碳設計原則,營造綠色環境之綠色 工法或綠色能源、環保等相關產品、設備,不低於工程補助預算(不含土地、地上物補 償及勞務採購等非工程經費)百分之十。
- 四、自99年度開始,綠色能源部分之使用經費以達工程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六以上。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77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