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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77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伍、執行步驟及方法
  • 七、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依工程特性提出綠色內涵執行情形統計表(表一),檢討是否 符合綠色內涵總指標不低於工程補助預算百分之十,且綠色能源部分之使用經費達工程 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六以上。
  • 八、依綠色內涵執行情形統計表,檢核是否合於目標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每年 4、 7 、10及次年 1月10日前函送本府工務局彙辦。
  • 九、執行過程中如綠色內涵總指標未達百分之十以上、綠色能源或該項指標經費未達百分之 六以上,應檢討具體原因報經中央主管部會同意後,送工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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