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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001255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並自100年5月1日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8 條
    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者,仲裁程序得用通譯。
  • 第 2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 用仲裁法之規定。
  • 第 30 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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