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罰則
- 第 15 條擅自附掛纜線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補提申請或拆除,逾期未依通知辦理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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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10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9792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