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預防火災、有效管理建築物之用電安全、避難安 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中央法令另有規定者,適 用中央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 人者,為其負責人。 二、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指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安全設備動作性能試驗,以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等演練。 本自治條例所稱有關建築技術、消防安全設備用詞,適用建築法、建築技 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1007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880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1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