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罰則
- 第 1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
- 第 1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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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7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880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1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