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13 條各類場所之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規定,由消防局定之。
- 第 14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及圖樣,由消防局定之。
- 第 15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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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1007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880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1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