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13 條各類場所之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規定,由消防局定之。
- 第 14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及圖樣,由消防局定之。
- 第 15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1007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7575號令增訂公布第10-1、1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