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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5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2條;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
  • 第 六 章 婚姻及生育輔導
  • 第 42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內容如下: 一、兩性交往、性教育及性諮詢之諮商輔導。 二、親職、婚前與婚姻教育及諮詢輔導措施。 三、提供生育諮詢、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 四、提供生育保健措施。
  • 第 43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親職、婚前及婚姻教育由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提供。 二、其他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由醫事服務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婚 姻及諮商團體或機構提供。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家庭教育專業人員、醫事服務機構所屬之專業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社會福利團體所屬之專業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為之。
  • 第 44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 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 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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