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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30131號令發布定自104年2月2日施行
  • 第 二 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 第 8 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 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 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 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第 9 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 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 第 10 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 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 、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 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 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 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及廢止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 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 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 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第 12 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 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 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 ,避免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 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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