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30131號令發布定自104年2月2日施行
  • 第 六 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 第 32 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 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 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 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 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3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 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 34 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