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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高級中等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25、43、52~55、67條條文;並增訂第43-1、43-2條條文;除第25、52、54、55條自105年10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 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 旨。
  • 第 2 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 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 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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