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 第 28 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 ,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 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 之。
- 第 29 條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 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請假、申訴、待遇、 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準用教師之規定;其分級、資格、進修 、成績考核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0 條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建教合作班 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
- 第 31 條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 、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2 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 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3 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 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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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高級中等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7條;除第35條至第41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