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令修正公布第25、37、54、55條條文;增訂第54-1條條文;除第54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 第 六 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 第 34 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同等學力 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5 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 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 ,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 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 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 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 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 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 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 ,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 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 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 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 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 第 36 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 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 三、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 第 37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 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 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 不得採計。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 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 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
  • 第 38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學生表現及課 程規劃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 得辦理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核為原則,並公告核定之 理由。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學生進路輔導 等事項。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免試入學未招 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 第 3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 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 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 第 40 條
    第三十五條至前條所定多元入學招生方式與對象、實施區域、範圍與方法 、辦理時間、各類招生方式名額比率、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就學 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入學方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1 條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 、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 法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