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 七、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局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 、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時,應經身分確認 程序後,本局得視情形請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為適當之釋明。
- 八、提供申請閱覽、抄錄、攝影、製給個人資料時,應確認未同時揭露他人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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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6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秘字第1023315090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