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 十六、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各科室保管之個人資料,應依本 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 十七、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發生時,以知悉時起二小時內依層級通 報事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政風人員。通報內容至少包括通報人身分、資料外洩或侵 害方式、時間、地點、初估外洩或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擴大處置等資 訊。通報方式以電話或簡訊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 十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本府及本局訂定之相關 資訊作業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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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6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秘字第1096020461號函修正第5、9、11點條文;刪除第13點條文;原第14~19點條文遞改為第13~1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