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 第 3 條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 第 4 條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 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 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 第 5 條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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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62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