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員工正確、安全地操作及使用資通訊裝置,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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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933號函修正第4~8、10、12、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