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目的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確、安全地 操作及使用電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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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5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資設字第1043005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